高校的管理与控制

高校的管理与控制

正如《学校教育法》(第59条)所要求的,每一所大学都应召开全体教师会议,让所有教师,不仅包括正教授,而且还包括副教授和其他学术人员出席。这项法律明确保证每一所国立、公立和私立大学必须举行全体教师会议来讨论重要问题。院系的权利如下:“校长对教师的聘用和晋升的选择应以与全体教师相关会议的决定为基础;校长对系主任的选拔也应基于全体教师相关会议的决定。”(《教育公务员特殊法》第4条,12,25)

与上述不同,筑波大学,作为新大学体制的一个典范,则引入了委员会参与的界定,用来解决由传统的院系会议自主管理所带来的问题。

大学行政委员会或大学评议会,是随着1949年《教育公务员特殊法》的颁布,与院系团体同时建立起来的。这一《教育公务员特殊法》将大学评议会明确地定义为与学术人员相关的最高行政机构。评议会可以在只含一个学部的大学中设立。通常它由校长、每个系的系主任、一名普通教育主任、来自每个学部和普通教育学院的两名教授、附属机构的主任和其他居重要职位的人员组成。

大学评议会的权力包括如下内容:院校规章和其他重要规章的制定与废除;预算;学部和重要设施的建立与废止;教职工委任和晋升的标准等。此外,《教育公务员特殊法》允许评议会有如下权力:大学校长的聘用与选拔;校长和教师聘用与提拔的标准和规格;除学院院长之外的机构领导的任命;对校长与教师晋升的评估;对校长与教师降职和解雇的评估等。

与把大学评议会视为校长的咨询委员会的其他国立大学相反,筑波大学则将评议会当作一个协商机构。筑波大学是在前东京教育大学废止之后新建立起来的,它在治理和管理方式上与美国的大学极为相似,然而它与私立大学又完全不同。与国立大学不同,在私立大学中没有关于评议会的法律规定。

传统上,大学崇尚自治以确保学术自由。国立大学自治权的具体内容包括作出关于教学和科研的决定,以及与校长和从事教学与科研的教师相关的人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