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计划的管理
在目前关于加强高校自治和放权过程的讨论中,由谁来管理教学计划的问题是必须考虑的。
在现行的法规中,高校若想建立新的教学计划需要经过教育部长批准。原则上,这是一个十分冗长而且官僚主义的程度。一些校外委员会也不得不提出建议,教学计划先在试验的基础上开始;其最终被教育部长批准并获得官方认可的地位可能花10年的时间。
在新的法规中,出现了完全不同的情形。教学计划的整个制定过程大多已转到院校方面。院校可以推出任何它们想要的教学计划,只要宏观上不会导致教学计划供应不足就可以了。为保证这种宏观水平的效率,一个永久性的教学计划供应委员会也将成立。在这种新的程序中,一所高校要开始一项新的计划必须向教育部长登记,登记时必须提交一个永久性委员会的意见,这个委员会就以下三点来评估院校的意图:(1)全国提供的教学计划;(2)地区的教学计划;(3)具体的院校形象。这一体制预计将以下面的方式开展工作:如果一所院校想设立一项很多其他院校已有的教学计划,而这个教学计划的毕业生在劳动力市场的前景并不很乐观,那么委员会就将予以否定。同样,如果一门特定的教学计划已在某地区的其他院校中开设或者这门学科与院校的整体不一致(例如,一所普通大学想开设一门机械工程学科),委员会也将予以否决。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会产生教学计划供应不足的状况。教育部长预计也会同意永久性委员会的建议;如果他不同意,他必须向议会报告。如果建议是肯定的,而且部长也同意,那么此教学计划将被列入新产生的“高等教育教学计划中央登记册”中。这本册子收入了所有由荷兰各高等院校提供、公共基金资助的教学计划,这些教学计划最终将使学生获得公认的学位。修习这些计划的学生们可以获得资助。如果一项教学计划没有被包含在登记册中,一所院校仍可开设,但这意味着不能颁发公认的学位,没有公共资助,学生也没有获得经费资助的权利。
新的情形在以下几个方面区别于现行做法。目前,一所院校必须使部长确信设立新教学计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1993年8月起,提供证据的责任颠倒过来:部长必须证明一个新的教学计划会损害有效的专业设置,如果他不能证明或者不能有效证明,那么这所院校就可以合法地开设新的教学计划。同样,有关课程内容的事先评估也不再是这个程序的一部分;新课程的质量,作为已建立的质量控制系统的一部分,也将在事后进行评判。最后,如果一个教学计划在旧的程序中具有试验地位,那也就意味着在其得到官方承认前,正如上面提到的,可能会等上10年。任何院校都不得开设这门课程。因为认可的程序已转变为登记的程序,这种相当陈旧的形势已成为过去。基本的期望是通过这一更加便利而快捷的程序,各院校能以一种更加适宜的方式来满足社会的需求。部长的这一新的职责至少也代表了政府远距离控制的想法,要进行更加彻底的评估,我们必须等待这种新体制进展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