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校管理和控制
院校的管理越来越受到强调“高等教育事业”内部的效率和管理主义等概念的外部影响。有关管理企事业方法的最明确的表述,无疑是1985年的贾勒特报告(Jarratt Report)中所包含的有关大学管理实践的改革的建议。该报告规定大学副校长应该是学校首席行政官,应该制定一个共同计划。在计划中,大学理事会的非专业性成员应和副校长及其高级管理团队制定大学的目标,各系的权力应由比较共同的规划所取代(Bechet and Kogan,1991:69)。报告的建议,寻求消除既有集体利益又有高度的个人利益的学术生活的机能上的两重性。报告规定领导的角色不容置疑。这个观点,很多人认为这是建立在不充分的组织分析基础上的没有经验的管理主义。
全国多科技术学院咨询委员会(National Advisory Body)的优良管理实施组(Good Management Practice Group)在1987年为当时的多科技术学院发布了一个相应的文件。但是,这个文件包含一个有点不同的院校管理观点,文件表达一个信念,认为控制不应该是惟一中央集权的手段,而应该在整个学校,各系、分部及个人放弃控制。
毫无疑问,这两个报告,以及此后的教育改革法对学校管理的作用和功能都有影响,但是影响的程度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毋庸置疑,首席执行官式的行为有所增加,强调院校内的管理职能。另一方面,Becher和Kogan(1991:182)指出,在制订目的和分配任务中,中央和个人创新之间的传统的平衡,仍旧是很多院校运作的方式。管理方式的不同部分地反映着新、老大学不同的传统和文化,尽管在一些院校有很多例外。
1988年教育改革法带来的一个主要变化,是从那以后取消了大学雇佣合同的终身制,现在合同是在普通的劳工法框架之内,现聘用合同多以双方协商及个人表现而定。全国性的集体讨价还价的制度越来越解体,赞成地方协商的协议与绩效相联系的协议。这些改革均得到了中央政府的鼓励,因此,在传统上,劳动合同得到中央的同意,但是现在越来越被看作是院校的事情。所以,关于报酬制度,院校越来越有自由。虽然拨款的方式明显地对学校发生很大影响,但没有明文规定学校最多或最少人数。职员并不是公务员,职员的招聘乃是各院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