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款机制的最新变化

拨款机制的最新变化

以上提到的拨款机制最近已被一种对所有高等教育机构都适用的拨款机制所取代。这种新机制是关于高等教育与科研法律草案的一部分,这一草案曾于1992年春在议会辩论过。然而实践证明,关于拨款机制的讨论要比人们的预想困难得多,因此对新机制的建议也就与主要法律分开讨论。新的拨款机制将教学与科研作了明确的区分(在计算其金额方面)。教学部分以课程学分制为基础,但实际证明在相当短的时间内不可能获得所需要的信息。因此便提出了一种过渡模式。新的拨款机制的基本考虑是:

——创立一种更加简单且透明的拨款机制。

——使不同种类学科的价格综合化。在决定全体教职工的数量上(从此处可以得出预算的主要部分),现行的拨款机制对不同的课程或学科使用不同的“加权”,而在新的机制中只使用两种加权或价格。

——将基建支出转化为流动预算。院校将不得不“买”下它们使用的建筑,并将不得不自己提供经费。在住房建筑上隐藏的财政投入将被废除。

——学费从政府转交给院校(现在的情况是学费从政府拨款中扣除)。

——两种类型的高等教育院校价格相等。预算的决定将基于一些绩效指标。对每一个“绩效单位”,政府都会拨给院校一定数目的钱(取决于学科种类);这种“价格”将同样适用于大学和高等职业教育院校。

除了减少不同学科的加权标准之外,对非大学部门的预算的计算似乎与现行体制非常相似。大学的变化更加剧烈。在决定预算时,教学与科研在拨款机制中是两个独立的部分。教学的部分包括两部分:主要部分以学生数量(只包括那些注册不到五年的学生)和最后的学位为基础,另外是一个“补偿部分”(在这种过渡的拨款机制中,这是一个典型的过渡成分)。科研活动拨款由四部分决定。主要部分(占全部科研预算的80%)渐进地由现有的科研预算决定。第二部分提供自主性的基础研究和机构,并且由学生数量和最后的学位决定(教学部分的第一部分);这决定着科研预算的15%。第三和第四部分是博士论文和得到认可的科研单位的额外津贴。在引入这种新的拨款机制时,对各种类型的高等教育的全部预算不会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