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的资金筹措

高校的资金筹措

大学

经常性开支。决定经常性开支拨款的方案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决定人事开支的预算(PGM),另一部分是决定物质支出的预算(OLM)。这一方案的第一部分实际上涵盖所有的教学活动和相当一部分基础科研活动;这一部分部分地由加权的注册人数(学科不同,加权标准也不同;共分6类)、固定的数额以及有条件拨款体制来决定。日常的物质开支预算,部分的由实际开支决定,部分的则由员工人数和场地面积决定。

尽管经常性开支的预决算已分类,但基金多数还是作为一笔总量拨给学校。大学可按其意愿自由使用这笔经费(只在非常一般的情况下)。

政府决定着大学经常性开支的总预算。然而,这一预算要比上述两种模式实际实施的结果低。因此,政府便将一般的缩减比率应用于这两种模式实施的结果(1989:2.7%;1990:4%;1991:6.6%;1992:6.2%),让这两种模式只成为大学部分内部的再分配机制。

基建支出,根据院校的投资计划,政府制订一项投资计划,其中列出所有将得到资助的计划。这些预算的用途都严格规定。

高等职业院校

经常性开支。人事开支的预算由加权的注册人数和平均工资来决定。注册人数按学习方式(全日制或部分时间制)、淘汰和毕业的人数、淘汰和毕业学生学习的标准化时间以及七种教育课程(以学科为基础)来加权计算。

物质开支的预算,部分由加权的注册学生人数来决定,部分则由学校建筑物的租金和保养的实际开支决定。

拨款机制并不为科研提供活动资金,因为进行科研不被看作是高等职业院校的一项任务。

由于核心拨款没有固定的数目,这便刺激了小型院校的增长(如通过合并方式)。

对经常性开支的拨款机制不固定。通过应用上文所说的模式而得出的预算并不受政府的任何“总的预算决定”的限制。然而,1990年11月政府与院校达成了协议,同意以后四年的固定预算,作为契约或“高等教育君子协议”的一部分。通过固定预算,政府试图控制由于注册学生人数的增长而带来的预算方面的激增。另一方面,院校也获得了在那段时间内,政府不会有什么重要的减少开支决议的保证。然而,如果“标准预算”(应用拨款方案得出的预算)超过固定预算10%以上,全部(“固定”)预算也将随之增长。

基建支出。直到最近,出现了与大学部分一样的情况,然而,最近高等职业院校的学校建筑所有权正由政府转交给院校。这意味着各院校在规划其住房建筑的能力上将有更大的自由。

追加投资

教学。与教学活动有关的一个主要的潜在收入来源便是学费收入。大学与高等职业院校都收取固定的学费。然而,院校并不拥有这些学费,它们被从核心拨款中扣除了。根据新的拨款安排,学费的所有权(不再是固定的)将转移给收取学费的院校。

两类高等教育院校在正规课程以外,都提供以合同为基础的课程。

科研。大学的核心拨款包括两种为科研活动提供资金的方法。除了这两种拨款途径外,大学还有另外两种获得研究活动资金的途径:一是参与荷兰科学研究组织(见前)基础研究基金的竞争;二是与工业或国家/地方当局签订研究合同。后者已成为大学的一个重要收入来源;24%的学术研究人员通过这样的合同获得报酬。

高等职业教育院校不具备开展合同研究的重要基础结构。有些院校已开展科研活动,但这些活动还不是很重要。

其他。除了核心拨款以外,政府还提供严格规定其用途的基金。政府利用这些基金的主要目的是拥有直接进行财政监控的工具(核心拨款的主要部分没有规定其用途;这就使政府只有少量间接的财政监控工具)。这些基金大多数用于那些特定研究领域里促进和革新教学与科研的项目上。部分基金还留作失业补助金和高等院校失业人员的社会安置计划。最近政府已努力减少这些特定基金的数目以便增加拨款安排的透明度。

私人捐赠在荷兰并不多见,这部分是由于缺乏税收的刺激。政府允许大学与高等职业教育院校为其他拨款保留一部分核心基金。即:这些储备金可以产生额外的收入来源(利息)。只要是来自于政府的追加的预算都已严格地规定了其用途,并通过政府与院校之间的双边协商来决定其作用。表5概括了院校预算的构成。

表5 高等教育院校的预算(1988,百分D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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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CBS(F-65/1990),1992,P22—23,财政计划1990—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