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因素
一方面是有关管理和权力的许多争议,另一方面是高等教育与私营部门劳动力市场的明确结合,这两方面的分离在法国曾经是一个高度敏感的问题,现在仍旧是一个致命的、隐蔽的存在。它的重新出现对当局来说是一个偶然的紧迫问题。所卷入的紧张关系和在院校一级的权力伴随而来的改革可以通过考察有关“外部人员”的存在的争议来认识。“外部人员”指代表外部团体的利益而被挑选来任大学委员会委员的人。1968年的《高等教育法》作出了对“校外人员”的规定。由于激进的学生常常把它理解为把大学拴在工业战车的轮子上,因而该法是有争议的。围绕这样的思想观点周期性地出现两个问题:前一个问题是关于高等教育作为激进的社会政治改革的先锋角色的争议;后一个是关于院校的权力和权威的平衡问题。激进学生和年轻教师认为,由于大学通过从属于工业的需要而不是从属于学生“消费者”的需要扩大了其社会影响,又由于大学决策结构内权力的平衡向高级学术人员倾斜,外部人员加强了大学内保守势力的利益。
有关大学的这种本质上的政治观点可以看作是最近以学生权力为基础的中世纪波伦亚模式而不是以教师权力为基础的巴黎模式的复苏,它可能不再具有它曾经拥有的力量。今天,它也不再把它的能量,耗费在竞争院校内多数已给了不同的利益集团和选区的选民的三个主要管理与决策机构的席位上。然而在保卫学士文凭持有者获得在高等教育内有一个学额的正式权利方面,它仍保持强有力的存在,虽然这种存在常常飘忽不定,不可预测。人们虽然可以争辩说,学生群体的利益不过是另一种形式的法人利益,即保护既得的权利和特权——其中主要是不考虑经济后果而拥有个人选择的自由的学习权利,以及非常低的学费——但是,这是需要认真考虑的一种利益,尽管它可能被看作有助于一个“停滞的社会”。
1984年的《高等教育指导法》最终解决了院校在外部人员存在的程度和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权力平衡问题,虽然1979年议会临时的干预使权力平衡问题有利于高级教授,这表明无论“右派”还是“左派”对此都非常敏感,给予了高度重视。另外,该法把院校内的管理和权力放在一个把高等教育的驱动力与紧紧依靠市场领域的问题结合起来的轨道上了。
正是在这一点上,应该把为了满足经济技术变革的需要而进行的“课程调整”与更广泛的围绕走向一个“市场驱动”的高等教育系统的问题区分开来。毫不奇怪,课程调整是比较有限的活动,它能够在“自由市场”经济下的一所大学里进行,也完全能够在受控制的经济下运作的高等教育的背景中进行。公认的从一种模式向另一种模式的过渡差不多总会包含巨大的“课程修正”,但是,这方面自身决不能涵盖与更广范围的战略重点有关的所有活动。而且,这种区分与理解通向目前改革背后的改革动力有着特别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