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部门

大学部门

大学部门的每所院校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根据学校特定的法令运行。一般而言,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特许状记述了法人的权力,并授权给一种内部管理机构,通常是董事会和评议会。根据大学法人特许状,大学具有各种与其他法人相似的权力:他们可以签订合同,聘用教职员,等等。至于15所大学,它们的法人特许状使得他们能够授予学位,并能决定其学术性教育计划和活动的性质,而赖尔森多科技术学院的学位授予权多少受其特许状的限制。换言之,省级立法通过的特许状提供了大学部门院校据以运行的法律框架。

除了这些法人特许状外,其他惟一一项对大学部门产生重大影响的省级立法是1983年获得通过的学位授予法。根据这项法案,安大略省的法人或组织除非根据省级立法获得明确授权,否则都不能授予学位。这项立法也要求那些想在安大略省提供学位计划的外省院校首先获得学院和大学部的批准。为数不多的外省院校经申请获得了这种认可。

这两类立法——特许状和学位授予法——为大学部门提供了法律框架。一方面,省政府的控制实际上严格限制有学位授予权的院校的数量;另一方面,省政府给安大略大学以高度的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