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构的多样性

三、结构的多样性

这种形式的多样性和院校的法律基础即外部的结构因素上的差异有关,也和院校的管理结构即内部方面的差异有关。各国间在应用于高等教育的立法的类型和立法如何用来指导高等教育存在很大差别。但是,关于立法和管理的问题,留待权力这一节去讨论比较好,这里我们将讨论高等教育的公立和私立以及州和联邦的问题。

尽管所有国家都有某种形式的私立高等教育机构,本书所包含的国家中只有两国具有重要的私立高等教育部门: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和日本。虽然在其他国家,诸如荷兰,有些院校可以正式称为“私立”(通常是有宗教关系的院校),它们实质上是公立院校。而且,德国、法国、瑞典和联合王国的私立院校,至少在规模上,对那些国家的高教系统可以看作有点属于边缘部分(公立院校的私人资助将在政策手段这一节讨论)。

关于具有重要的私立高等教育部门的高教系统,有以下几点看法。第一,并没有真正的“私立”高等教育这种事情。政府和公共部门以多种方式干预私立高等教育。很多私立院校从公共部门得到它们资金的很大部分。例如,斯坦福大学在科研活动大量地依靠联邦政府的科研经费。而且据加利福尼亚的情况,通常州在私立院校的审批/鉴定方面发挥某些作用。在日本,近年来私立院校已经接受文部省的监督,这意味着每所院校,不论私立和公立,必须通过大学执照委员会的审查并由文部省发给特许状。第二,在实行公立和私立双重制的高教系统,像加利福尼亚,最有声望的私立院校也许和最有声望的公立院校受到同等尊重。但是,私立院校简直很少一贯地比公立院校享受更多声誉。例如,虽然日本有一个庞大的私立高等教育部门,形成地位等级的顶端的是历史悠久的公立大学。第三,看来私立部门比公立部门具有更多不同的院校类型,特别是院校的质量差别很大。加利福尼亚和日本,对它们有些私立高等教育机构的质量很表怀疑。但是,有点自相矛盾的是,在某些高等教育机构,一定范围的质量足以保护整个系统的质量和多样性(参见Trow,1974)。

重大的私立部门来源于特定的高等教育系统的历史的发展。但是,“私有化”(这里指在公立高等教育内部“私有”的发展)和像市场的竞争,已经在很多国家的高等教育议事日程上发生,不管主要是在公立部门,还是在双重的公立和私立部门。而且,公立和私立的关系的转变已经导致很多领域的变化,不止是在高等教育内部。例如,中欧和东欧变革中的社会经济关系表明走向大规模私有化的一次重大推动。对于高等教育自己,莱维(Levy,1991:7)指出:“私有……被看作为从学生行政人员的行动者的效率提供更多的动机。私有化的支持者在过去15年左右的趋势中找到证明。在最发达的国家,这标志着战后几十年不断减少的私有的令人注目的反面。因此,欧洲的公立大学已经开始更加喜欢面向私人资金以增加资源,补偿失去的政府经费和提供给人精力的竞争。”

私有化正在凭它自己的资格作为一种意识形态被接受,而且作为对被看作“公有失败”的事情的一个反应。在政府和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的关系中很多变化背后,是“经济理性主义”的哲学——一种信念,认为市场的力量而不是国家的干预,将使学校成本效益更高和管理得更好,而且使高等教育系统更加容易变革和响应顾客的需要和需求。市场竞争“成为良好的管理的办法,健康的经济的条件和更好的教育的机遇”(Perkins,1987:1)。例如,有人论证,1979年以来的私有化已经逐步成为联合王国保守党政府在高等教育和其他领域的主要政策上优先考虑的事项之一(Walford,1991)。

在本书第一章曾经指出,“纯粹的”市场协调在高等教育上行不通;只能设计准市场在高教部门运行。但是市场协调的思想看来在高等教育决策中已经很流行。在本书所考察的很多国家的高等教育政策看来正倾向提高院校的竞争,并提供院校更多从事创业活动的机会。只有在加拿大,似乎有意识地作出了减少院校竞争的决定。甚至在具有高度集中的高等教育系统的国家,出现有关更大的院校竞争和促进公立高等院校创业活动的谈论(和某些行动)。

私有化和市场竞争也许只是高等教育政策中一时的风尚,但是,从各种不同的方向追求这些趋势,可能使人不这样认为。而且,由于这样的事实,即似乎相似的势力正以类似的方向推动不同的高等教育系统,使人有点相信倾向于竞争,取消规章和创业主义的意义。不同地方的政府似乎对面对它们各自的高等教育系统的问题制定相似的反应。这可能部分的由于对相似的环境情况的相似的反应。经济的不稳定,不断增多的失业,萎靡不振的出口市场,贸易的不平衡和通货膨胀,不管国界。传统的制造业正在被所谓“知识加工部门”所取代,高等教育表面上对这个部门能作出特定的经济的贡献。社会服务对国库的负担到处在增加,与“削减政府开支和要求公共部门的机构的事业单位提高效率的压力结合在一起”(Hanman1989:6)。

如果推向院校竞争,取消规章和私有化是一个普遍性的和长期的趋势,那么这确实是一个令人感兴趣的现象,因为这似乎代表政府对它们和高等教育的关系的态度的反面。特罗指出,在本世纪50年代、60年代和70年代,多数西方国家政府都不愿把完成基本的社会目标托付给私立部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各国政府已经直接干预高等教育系统对入学机会和管理实行民主化,增加学习对经济和就业的迫切性,以及也许首先增加它们自己对高等教育系统的规模、类型、开支和未来方向的影响。”(Trow,1984:143)而且特罗继续声称:“总的说来,各州并不喜欢市场原则:这个原则的结果无法预言;它把权力交给学校和它们的成员,或者交给学生和他们的家长,而不是交给社会和州的官员。”我们将在讨论高等教育中的权力时比较详细地讨论这个问题。

在本研究所考察的国家中,有五个国家是联邦制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安大略)、德国、瑞士和美国(加利福尼亚)。但是,在这些联邦国家中,对高等教育的立法控制并不必然转化为实际的控制。在澳大利亚,虽然高等教育是各州的直接的立法责任,在高教系统的层次,联邦政府通过它的财力的权力,尽量作出重要的决定。就州和国家层次之间权力的平衡来说,德国和瑞士似乎介于安大略和澳大利亚两个极端之间。德国的各州,每个州对高等教育都有相当的控制,但是它们也通过常设的州文化部长会议集体行动。其他有影响的全国性机构有联邦和州教育规划和科研资助委员会以及科学委员会。瑞士的情况相似,虽然规模较小。高等教育立法主要是各州的责任,而且不存在瑞士高等教育框架法。自下而上的方法深深扎根在瑞士高教系统之中,因为每个州都具有事实上的否决权。但是,近来联邦政府曾经试图把高校推向某些方面,发展了一些特殊的教育计划,对那些被认为具有全国性意义的学科采取了一些措施。这种从州的影响向联邦的影响的转变,涉及校际竞争的因素,那可以看作瑞士高等教育中的一个全新的方面。

加利福尼亚的高教系统也受全国性机构的影响,如对科研的资助,受国家科学基金会的影响,而且受给学生分配联邦资助的机构的影响。在高等教育中的州和联邦的关系方面,似乎难于找到一个一般的趋势。一方面,在联邦的系统,全国性层次的影响有所增加,这种发展在澳大利亚十分明显。另一方面,这种过程在安大略实际上并不存在。显然,有关高等教育中的州和联邦的关系不能形成一个占优势的总趋势。

就学生进入高等教育的机会来说,在澳大利亚和德国,州的界限是十分可渗透的,但是在加利福尼亚,其他州的学生在公立院校需交相当高的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