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校的管理与控制

院校的管理与控制

关于院校的管理问题,应该指出大学与高等职业院校之间存在差异。大学的内部结构很大程度上已在《高等教育与研究法》中作了详细的规定,然而关于高等职业院校内部的管理结构,该法很少具体的规定。这种区别,在很大程度上是前面提到的最近高等职业院校升级的结果。由于院校合并,关于院校管理与控制问题的情况仍是变化不定,各院校正试图寻找一种适合由于合并而造成的特殊情况的结构;这意味着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管理与控制模式。例如,有关高校内部行政委员会的权力、教师团体的作用和影响,以及董事会与行政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差别是显而易见的。目前,大学和高等职业院校的管理结构都是讨论的主题,这将在下一节详细论述。然而,尽管在高等职业教育部分存在不同,但仍可以作出几点概括。

第一,因为大学与高等职业院校主要由政府出资兴办,院校工作人员都是国家公务员;而且,因为政府在宪法上对教育负责,政府对高校管理有相当大的影响。这在人事政策领域最为明显,在这个领域,高校相对来说很少有回旋的余地,因为它们受到教师的公务员地位、国家法规和资助制度中具体规定的约束。

第二,如上文所述,大学的管理结构有详细的规定。目前大学的组织形式是从传统的欧洲大学模式发展而来。在传统的大学中,专业人员与行政管理人员之间存在着显著差异。行政权集中于董事执行会手中;董事会决定着有关物资和人员规定的政策;在执行其任务时也得到一小部分辅助人员的帮助。学术结构具有若干有大量自主权的教授,他们有他们自己的教学与科研人员,这些教授只在必要时在自愿的基础上参与合作。自1970年以来,大学已发展成为一个学院式的民主组织。传统的与学院式组织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在于:

——在学术结构内,正式的权力已由教授转移到系与学院,关于教学与科研的政策决定由它们的管理委员会作出。

——就行政政策和有关教学与科研政策之间的连接而言,行政与教授之间的严格区分,已为执行委员会与学院之间的协商体制所取代(Frissen,1986:65)。

现在的结构已在《高等教育与研究法》中正式规定,详见表4。

表4 荷兰大学的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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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4可以看到,在管理与行政之间是分开的,这可以从机构与权力的具体规定反映出来。这一区分使行政委员会具有了双重角色:一方面,需制订并执行大学理事会的决议;另一方面,又要作为独立的行政实体向教育与科学部长负责,并受其委任。这种双重角色在学院层次在学院委员会重复出现。有关教学与科研内容的决定由大学各系掌握。同时,这些学院的资源配置则通过行政委员会与学院委员会之间的协商在校的层次进行。在校行政职责上,校委员会当然有其自己的政策目标,这些目标与系或院关于教学与科研的优先目标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行政委员会的这种资源配置权为行政委员会以间接方式对院的政策施加影响提供了一个重要工具。这样,特别是在目前强调效率、效益和管理能力的氛围下,反过来可能造成在管理与学术自治之间存在紧张关系的情况。在本章最后两节我们将再谈论这个问题,但在更加密切注意国家高等教育政策的发展之前,必须注意一下荷兰对高等教育机构的资助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