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校管理和控制

院校管理和控制

院校组织的建构,包括系、研究所或中心单位的建立、调整或关闭,必须得到教育部长的核准。同样,管理和决策机构由各州法律规定,各州法律必须遵循联邦总纲法。通常允许有相互替代的权力机构,以下是四种不同的校长制:rector、rectorate、president、Prasidialkollegium(校长咨询委员会)。president任期长,最少4年,而rector最少只2年。rector必须是其所在大学的教授。而president更明显地既是行政首脑,又是学术领袖。秘书长(kanzler)向校长(president)负责。学院式的高校管理班子除校长外,还有副校长(vice-president或vicerector)和秘书长。院校一级的决定由校评议会(Senate)作出,系级的决定由系务会议(departmental councils)作出。以投票方式参与这些决策机构的人,由教授、助教、行政管理人员和学生选举产生。校长亦由选举产生,然而他(她)必须由部长任命,部长可以否定被选举的候选人。关于教授的任命,一个委员会从申请者中选出三个候选人。这三名候选人被按等级编排了次序,名单送到部长手中,他可以同意或否决送上来的名次排列,并最终任命其中一位为教授。教授是终身制公职人员。

要想高等院校组织的决策权力强大到超出个人权力,以便限制讲座教授(chair-holders)的权力,系(Fachbereich)在高等教育机构内部就应发挥重要作用。根据总纲法,系是院校的基本单位,其责任是在各自学科领域内从事教学和研究。与旧的系(Fakultät)相比,新的系应该规模小一些,更加以学科为中心。另一级,即学院(或研究所)(institute,Wissenschaftliche Einrichtungen),应有足够大,以至不仅仅代表一个讲座。然而实际上,系并没有发展为一个强有力的组织单位,新的校长(president)比旧的校长(rector)也并没有更多的权力,州对高等教育机构的影响似乎也没有随着新的校长权力结构的建立而减弱,而且讲座教授的权力也没有受到限制。在1985年的总纲法修正案中,为了激励各位教授的创业(entrepreneurial)行为,甚至在吸纳和使用研究经费方面给他们更多的权力和活动余地。

关于人事政策,必须考虑到雇员(如行政工作中的雇员)和公职人员(教师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区别。雇员的工资由工会(unions)和联邦内政部协商,并以工资协定(称为BAT,Bundesangestellten tarif,联邦雇员工资表)形式分类确定下来。按工资协定确定的类别,高等院校从州政府获得“岗位”(“positions”)费而不再是人员费。高校教职工晋升意味着从较低工资类“升迁”到较高工资类。公职人员的工资按联邦法律确定和调整。在职位任命协商过程中,教授可以从学校经费或从教育部经费中得到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