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政府的新手段

联邦政府的新手段

现行的法律(特别是联邦法)使得联邦政府几乎不能引进从全国的观点看是必需的对州立大学的变革。依据联邦法对大学提供基本资助和投资资助手段预先假定联邦政府以辅助的方式支持州的努力。有关大学基建项目的决策基本上在州政府中作出。联盟只在主要的项目中保留发表项目优先性的观点的权利,通常这些观点只导致州项目的微小的变革。因此近年来联盟的传统的促进发展的工具得到补充和完善。

所谓的特殊措施这一手段使联邦政府能通过提供目标规定的、特殊资助而影响某些领域的发展,但这些特殊措施在时间上是有限的。它在州层次上产生了如下问题,即在联邦的推动力结束后谁来继续承担投资的职责,因此特殊措施得到的反响各不相同。某些经济实力较雄厚的州(如苏黎世)对此持十分怀疑的态度

特殊措施迄今在下列领域采取:信息科学、继续教育、师生的流动、保证90年代足够的科学家储备的措施。这些措施促进了大学的新发展,假如没有这些措施,就不会有大学的新的发展。但现有的特殊措施使大学面临要么为完成某些任务而使用某些资金,要么放弃新的资金的抉择。

自1992年以来,在与培训和教学相关联的特殊措施之外将新增核心的研究项目(依据研究法案)。现正在准备考虑生物技术、信息科学、环境科学等方面的项目。

毋庸置疑,通过运用两类手段诸如特殊措施和核心研究项目,联邦政府能推动州立大学的某些变革。就大学为获取对继续教育的资助且必须提交对项目的建议而言,政府也因此可在大学系统中引进最低数量的竞争。上述手段不仅代表对联邦法的相对有限的调控能力的反应,而且为了获取来自联邦议会的足够的资金,这种手段一般说来可能是必需的。议会的议员想知道他们授权资助的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