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和选拔
招生是瑞典综合高等教育系统另一个典型的方面。例如:原则的规定由议会决定,而细则主要由政府决定。这反映了瑞典的政治目标、权力传统和为学生服务的态度。目前,议会正在讨论有关新规定的建议(见下文)。
招生制度可分五个方面:
——不同专业的招生人数由议会决定(见下文行政当局部分)。
——几乎整个第三级教育共同的一般入学要求是:接受过两年以上的中等教育,学习了两年的瑞典语和英语或者至少25岁,有四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在中等学校中学习两年以上的英语和瑞典语(25:4条)。
——具体明确的专业或科目要求:每一个专业和每一个独立的科目有一个指定的要求,要求在中等学校(或相当于成人教育的机构)中参加某些专业的某些科目的学习。
——申请人超过录取名额时如何选择学生的规定。
——各专业的集中招生的规定和组织:学生可以自由申请任何一个他们想就读的专业,而且需向集中招生办公室递交一份申请书,这份申请书最多能填写按意愿顺序排列的12个选择。
招生规则的一般目的是要求尽可能公正。同时,专业之间的具体要求可以有所不同。自然科学、医学和技术的学术专业通常需要在中等学校中学过三年的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习过传统的学校科目的学生大多来自三年制的中等学校。有些学生在25岁以上,而且没有学习过在中等学校所必需学习的科目,但他们已完成成人教育课程的具体要求。
另一方面,在第三级教育中还有许多为适应职业需要的专业。它们一般时间很短,学生大多是在中等学校中学习过相应职业方面的专业知识。例如护理、幼儿师范学校的护理专业(paramedical programmes)的许多学生都来自于中等教育的护理组。
独立科目的具体招生要求较低,有些只有一般要求。但有些独立科目的入学要求是已修了几门科目甚至已得到过学位。年满25岁,并有四年工作经验的独立科目申请者,可以根据中等学校科目判断自己是否符合这些特定要求。
招生的一般要求由议会决定。议会也表示具体的要求应该是自由的,但不能与学术性评论(academic studies)质量的重要性产生矛盾。直到现在,各专业的具体要求仍由全国大学和学院委员会(National Board of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决定。这就意味着到现在所有的大学和学院对某一个专业都有同样的具体要求。但是这些要求将来由大学和学院自己决定;因此,各专业将来可能会有不同的要求。独立科目的具体要求则一直是由院校决定的。
作为20年前中等学校改革的延伸(那次改革将不同类型的中等学校合并起来,组成了综合中学系统),将高等教育向所有类型的中等学校专业的学生开放已成为政治目标。以前不符合特定要求的来自理论的和职业的专业的学生可以通过在成人教育中附加科目的学习而达到特定要求。但是要对中等学校中不同专业的学生进行比较是很困难的。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根据学生的教育背景将(某一学院的某一专业的)申请者分成不同的组,然后根据符合要求的申请者人数按比例为不同的组分配名额(配额制度)。
在这些不同的组中,主要衡量标准是中等学校里的成绩并在某种程度上考虑工作经验。没有中学毕业证书的申请者可根据他们工作时间的长短和性向测验的结果来选择。
专业的选拔制度在1991年秋作了改变。约40%以内的名额(不同的专业有不同的百分比)是通过一天的学习性向测验(传统的方式)的调查来选定。剩下的名额则根据中学的成绩(仍然在配额制度以内)来选定。25岁以上并有五年工作经验的申请者所获得的性向测验的附加分。
除美学专业外,瑞典有一个集中的招生系统,几乎包括国家系统中所有的专业。它由全国大学和学院委员会(NBUE)管理。成立这个系统的主要原因是为了避免优生同时被几个专业录取的情况。与此相应的系统是由郡议会管理的幼儿师范学校。集中的招生系统编制了有关本科教育中各专业的需求、申请者以及录取生的大量统计数字。这些统计数字不仅显示出受欢迎的专业,也显示出最不需要的专业。但是,相当数量的学生不参加他们获准入学的专业,这对整个招生系统是一个真正的问题。
每所大学和学院都录取它自己独立科目的学生。起初是在一些中央的规定专业之内,但这些规定在1991年都被废止了。议会最近也做出决定,大学和学院从1993年秋起应对专业的招生负责,但中央招生系统会以另一种形式保留。目前还不知道这样的结果会如何,但中央招生系统可能会像其他国家的招生系统一样成为一个纯粹的协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