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计划的控制

教育计划的控制

教育规划和高等教育的全国统筹(即州政府和联邦政府之间努力协调目标设置工作)在1972年归于失败,从此再无尝试。在高等教育领域,除了经费投入计划外,不存在任何全国一致的计划或设置目标的程序。然而在州这一级上,没有放弃规划工作。1976年的总纲法规定了州这一级的计划程序,根据该法,各系和院校要向州高等教育计划投入资金。人们认为州计划确定了各个院校在各州的现行角色地位和未来发展,揭示了投给高等教育的资源的框架。

随着总纲法1985年的修正,计划部分在总纲法中被全部删掉了。只是近来,许多州开始发起所谓结构规划(structure planing)。结构规划大概基于这样一种假设:90年代期间,由于大量教授将达到退休年龄,涉及学科组平衡问题和研究领域问题的高等教育的重构将变得易于实行。总之,结构规划被认为是“州的规划”和“政府的角色分派”,这种规划和分派与院校的战略计划形成对照。

1976年的总纲法不仅为了高等教育全国平等的目的,还规定了全国范围内“改革”高等教育课程的程序。在所有州以及在国家这一级,都建立了所有学科的改革研究委员会(studienreformkommissionen),以便发展适合全国的高校课程和制订相当具体的考试规定。由于各州教育部有权核准课程和考试规定,所以这些全国性的规定会限制院校、系和个人在完成院校任务方面的活动余地。不过,研究提出的改革措施并没有被付诸实施,1985年的总纲法赋予院校机构的权限甚至更多。下一部分是就教育事务所能归纳的不同特征。

提供的教学计划

某些通向学位的学科组的教学计划,从整体看,一方面代表着一所院校的特殊角色和任务,另一方面又基于该校基层组织的现有的或将被提供的条件(人员、实验室、设备、服务等)。德国高等教育中一所院校的角色和任务或多或少是被分派给它的。某一计划或学位应不应该由某一所学校提供,其最终决定权在于各州高等教育部长。因为学位建立在考试基础之上,而考试规定建立在全国协调基础之上,所以教学计划反映了国家的某种标准。高等院校灵活而且富有独创性地试图提供非标准的教学计划和学位(例如用语言和工程学的某个领域的结合来代替单一的语言;用两种公共管理的结合来代替工商管理和法律,等等)。这些非标准的教学计划必须再一次请部长核准。对于所有涉及学习和考试的组织以及组织的结构和有关学科结构的决定,国家的高等教育总纲法都规定了“院校和州之间的合作”。这实际上意味着,当院校或州试图确定某种计划时,最终决定权属于州。

课程

1985年的新总纲法把课程的决定权留给院校。院校(即提供教学计划的各系)有最终的决定权。课程必须报送教育部长,如果课程不符合考试规定的要求,部长可以要求院校改变课程。

考试规定

有两种不同的考试和学位:一是州的考试(教育、法律、医学药学),二是大学和高专的考试。前者由州政府根据教育部长会议(KMK)的协调机制进行。学位由州授予。后者由大学和高专执行。考试规定必须由教育部长核准,他要检查这些规定在学习期限上和国家标准是否一致。这些考试规定经由教育部长会议和大学校长联合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