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基础

立法基础

大学层次的教育政策的立法框架建立在三个支柱之上,这三个支柱体现了不同的构建原则。

——联邦宪法的第27条授权联邦创办或维持高等教育机构。迄今为止,联邦曾两度行使这种职权:1854年它于苏黎世创办了联邦技术学院。1968年它接管了那时的洛桑州立多科技术学院。依据所谓的联邦技术学院法律,所有这些学院几乎完全由联邦政府提供资金。

——一个关于对州立大学系统的资助的联邦法案于1971年正式生效。下列大学和高教机构现在正从基于此法案的联邦资助中受益:巴塞尔、伯尔尼、弗里堡、日内瓦、洛桑、纳沙特尔、苏黎世、圣加尔、卢塞恩的神学院、圣加尔的教育学院。法案允许两种形式的资助:基本拨款与投资拨款。不久的将来要生效的1988年法案使联盟能对国家利益攸关的优先项目予以特别的补助。

——大学处于州教育部行政当局的管辖之下。州法律与联邦法律是互补的。

上述法律框架——悠久的历史传统的产物——是非常复杂的。州立大学的立法是相应的州法律的组成部分。大学赖以运行的制度框架在不同的州差异悬殊。大学管理的自主权并非到处都一样。教师的报酬各不相同,这是因为授予大学校长的职权,包括他或她在人事政策领域的自主权各不相同。人事政策实际上受州文职人员规则的强烈影响,在联邦技术学院则受联邦政府的人事政策的影响。各个大学的人事政策各不相同。并不存在有关一定学科或学系的期望的(或有效率的)教师资源的全国性的指导方针。教师通常是由州政府(在联邦技术学院则是联邦委员会)依据大学的建议予以任命(在瑞士使用的术语是“选举”)。教师的任期通常是四年,但此合同可以续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