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校层次的权力和管理

二、院校层次的权力和管理

显然,研究有些国家的政府,即澳大利亚、丹麦、荷兰、瑞典和联合王国等,都希望看到大量地强化院校的管理。通过以下一些办法来达到这种强化:改变董事会的组成,把它们改成像公司的委员会;精简院校的决策,为主要的执行官员提供更大的权力和权威;改变民主化的院校评议会和理事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从控制导向改为指导导向。如果院校必须在像市场的环境中有更大的竞争力,那么,它们大概必须在它们的决策中更加迅速和更加容易引起反应。

看来新的管理专业化模式带来若干特征。一个特征就是在院校层次,在各种组成的利益集团之间,似乎常常产生新的平衡。在若干国家,例如法国和瑞典,“外部的利益”(地区的工商业,社会伙伴)似乎特别获得更大的影响。另一个特征是在院校层次越来越注意战略的管理方法。扩大的自主权迫使院校为它们自己的战略选择承担责任,并制定长远的计划,以及院校的使命和形象。第三个特征是扩大管理的责任制。新的责任导致院校的管理人员使用复杂的责任制计谋和产出驱动的财政分配模式,从而常常在院校内部引起新的紧张关系。

关于院校管理还有一个问题没有谈到,就是中介机构(“缓冲”组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