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校的拨款

院校的拨款

政府拨款主要以建议的预算(常常被政府削减)为基础,总的一次性拨给不同的职业领域和不同的院系。不同数目的确定主要根据历史资料,但根据具体需要也会作一些改变。为了提高质量,政府会提供一些额外经费,但削减经费也是普遍现象。目前,瑞典正在讨论如何制定更完善的制度,为发展提供额外款项。同时也正在讨论一个排除历史差别的确定标准制度。这里考虑的拨款标准部分根据学生入学率与毕业率。一些指定的拨款可能仍旧会出现,例如为创新活动提供的特别拨款。

表3 1991/1992年第三级教育经费总数(单位:百万瑞典克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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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可以将未使用的政府拨款用于下一年度,但它们也必须偿还任何亏空。国家款项只能在以适当的方式使用时到位,这就意味着直到出现效果,这些钱才支付给院校。私人渠道来的外部经费常常预先支付,这给规模大的院校带来了财政上的灵活性(它们比小院校能获得更多的外部资金)。由于缺少资金,小院校在必须投资的设备方面往往存在经费问题。用于科研与发展的国家经费也来源于一些国家机关(例如,社会福利、食品与药品、环境、新技术等方面的中央委员会)。

将科研与发展尽可能集中于大学和一些学术性学院的政治目标意味着许多其他学院必须从其他渠道而不是从政府获得他们经费的大部分。例如,向公司和其他组织出售课程(不直接向学生出售,因为第三级教育中很少有学生需要支付学费)。不直接来自政府的经费在高校总收入中的比例因校而异,其中有些大学高达24%—50%。

即使这些数字在形式上是准确的,但他们提供的对有关院校内部总的经济活动的评估还是太低。因为这些统计中没有显示捐赠(例如一些设备)和中央委员会直接提供的款项。此外,院校中的一些建立在非政府经费基础上的活动作为独立的商业组织,甚至独立公司来组织。前政府曾试图限制这种“外部经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