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计划与研究计划的控制

教育计划与研究计划的控制

教学计划

大学部门各院校提供的教学计划的立法基础是《大学行政管理法》,该法授权教育部长为各项教育计划制定规章。这一法案并不包含任何有关教育计划的结构和内容的条款。类似性质的有关框架的那些条款可以在《工程学院法》和《商学院法》中找到。在某些领域,尤其在教师培训这一领域,立法不包含有关各门学程的结构和内容的那些条款。因此教育改革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是一个立法问题。

教育部为各门学程制定教育规章方面的总体性指导意见,它包含有关各门学程的目的、学时、结构、主要内容、考试等方面的条款。就一些学程而言,教育规章包含相当详细的有关学程组织的条款,但是,很大一部分且不断增多的那部分规章都是一些有关框架的规章,它们规定各门学程的总体框架而不包含任何详尽的有关学程组织的条款。在那些规章的框架内,各院校制定描述各门学程内容和结构的课程,这意味着同一学科中的课程方案在各院校都各不相同。然而,比方说,准硕士学位水平的毕业生可能获得了与其他院校同一学科毕业生同等水平的能力。在某些情况下,大学可以不经教育部准许引进新的教学计划。

咨询机构的作用

教育部长利用各种机构获取有关高等教育规模、内容和结构问题方面的建议。有五个很重要的高等教育委员会,一个委员会分别对应以下一个领域:人文学科、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健康教育。委员会的委员们都是教育领域和劳动力市场事务方面的专家。劳动力市场的代表们也是委员会的委员。此外,商界、劳动力市场组织、专业团体、官方机构以及教育部门之外的许多人士都对新学习计划的引入起着不同程度的重要作用。这种作用经常具有一种非正式的性质。六个研究委员会充当研究事项方面的顾问并分配研究项目资金。“研究政策委员会”则就整个研究政策和策略提出意见。

研究计划

用于研究的核心资金由教育部分配给各院校。其中,用于具体项目或某类研究之外的那部分非专项资金由学部委员会分配给各研究所。另外,“研究委员会”将专项研究资金分配给各院校开展具体研究项目,并且,在由政府资助的战略研究计划范围内,特定的筹划指导委员会分配研究项目资金。

在院校层次上,关于研究资金分配和其他研究事项的决定由学部委员会或研究所委员会作出。各位研究人员经常会对这一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因为这些资金经常以个人的情况为基础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