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校的管理与控制

四、院校的管理与控制

院校法案规定的双层学术管理结构已在上文作了描述。不过,除了这一一般结构,法案允许个别院校有很大的自由度来建构它们自己的管理结构。整个系统中的一个普遍趋势是许多院校已将决策权(包含财政决策)下放到学院和系一级,这样,立法在决定院校管理结构中控制权受到相对的限制。

立法在人事政策领域中的作用已十分明显。近年来,澳大利亚的大学教师已从“自治的专业人员”的惯常地位转变为雇员的地位,至少在工业立法运用于学术关系和条件的情况下是如此。大学教师联合会和政府都推进了这一转变。在所有的工业领域中,澳大利亚长久以来就有集中工资制的传统。至于高等教育,在大学教师联合会着手国家工资制时,构成委员会的三个部分是大学教师联合会、雇佣组织以及作为工资支付者的政府。通过漫长而复杂的过程,这三方就工资及其他相关的工业问题达成一致的协议,这些工业问题包括雇佣的关系与条件,如终身教师与非终身教师之比。达成的协议并不详细说明教职员的数量,并合法地使各方承担责任。

这些协议的许多方面都加强了院校的管理权,采用的术语是管理上的。但必须记住,大学教师联合会中的大学教师是协议的一方。同样,协议在很大程度上只是罗列了业已被接受的实践。现在,院校在工资制度方面比过去更为自由;国家工资制具体说明了具体类型教师的最低薪水,但院校可能支付得更多。不过这种情况并没有大规模地发生。

从合法地位方面来看,教职员是院校的雇员,而不是公务员,可由院校雇佣和解雇,尽管实际上几乎没有大学教师被解雇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