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计划的控制

研究计划的控制

除了对院校内下属组织和学科的建立与变更有最终决定权外,除了对特别研究计划提供资金外,州对研究没有其他决定权。研究者个人可自由决定自己的研究计划和研究重点。在涉及第三渠道经费时,学术团体及其主要研究人员(“学术权威”)在经过同行评议过程之后,对研究和研究课题的选择、研究的方向有重要影响力。

这样,在高等教育的控制问题上,再一次反映了政府和研究人员之间的平衡。基于法令、法规和最终决定权的政府权力,由于研究者个人赢得政府的尊重和政府给予研究者个人的实际自由而得到调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