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立法

高等教育立法

1991年5月,政府发表了《高等教育新框架》白皮书,并在第二年立法。立法允许多科技术学院和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认可的一些其他学院有权授予学位,并包含一项有关这些院校采用“大学”称号的规定。立法产生了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三个基金委员会,分别在各自领土上为全部高等教育提供资金。立法还建立了新的全国的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机构,名为高等教育质量委员会。此外,基金委员会还要负责教学质量的评估。

在这以前,最新的立法是1988年的教育改革法。它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地方教育当局不再控制多科技术学院和多数其他学院,建立新的基金委员会,即多科技术学院和其他学院基金委员会(PCFC),负责对这个部门的院校分配政府资金。与此相应,为大学部门设置了大学基金委员会(UFC)替代原大学拨款委员会。两个新的基金委员会都对政府教育和科学部负责。从而,1988年教育改革法标志着所谓“自治的”大学部门和地方控制的多科技术学院和其他学院部门在教育和科学部的总的职责的一次重大集中。(在苏格兰和威尔士,虽然总的趋势相同,特征有所不同。)

1988年教育改革法也标志着院校管理上的若干变革。在多科技术学院和其他学院,董事会承担院校领导和管理的新的权力。院长在实际上有些是称号上成为行政长官,而各院校本身的学术委员会的权力一般都被削弱。董事由负责高等教育的部长主要从地方社区中任命。在大学里,变化不是那么大,但是,在这里,大学理事会(相等于多科技术学院的董事会)拥有比较大的权力,副校长更像首席执行者(但是从来没有采用这个称号),大学评议会的决策权有点被削弱。

虽然上面这样讲,但英国的高等教育曾经而且仍然标志着相当程度的院校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