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校资助

院校资助

核心资助

对研究活动的资助具有鲜明的特性。如上所述,最大部分的公共科研是由“大型科研组织”(例如,CNRS)以人员和其他资源的形式资助的。有关研究项目的决策过程上面已介绍过,因此,下面对资助体制的描述不包括这些研究活动,另外,这里只描述属于教育部管辖的高校的规章制度。

主体经费包括三部分:教职员的工资,研究活动的经费,非研究活动的经费。教职员由国家付给工资,因而在高校的预算中没有“教职员”这一项。研究经费由教育部的科研及博士生培养司(Direction de la recherche et des études doctorales)确定,使用的标准与高校就研究活动和教育部鉴订的为期四年的契约有关。核心资助的最后一部分是最复杂的。1989年以前,基建费用(建筑和维修)由国家决定,因而高校预算中没有这一项。1989年以后,维修费已转属高校,高校也稍有获得建设费的机会。

其余的经费包括以客观标准为基础的三项主要拨款,还有很多数额较小、有特殊用途的拨款。确定这三项主要拨款的标准是:教育设施用地面积、接触时数(以国家标准为基础)、补充性时数。从1989年开始,这三项主要拨款一次性拨给。1991年和1992年是教育部和高校就教学活动协商契约的过渡时期。这段时期末,所有高校都必须签订契约,以便新资助机制在1993年能实行。过渡时期的经费以1988年的经费数额为基础,同时根据入学人数的变化进行调整。

高校使用核心资助的自由度从1988年以来增加了,但仍很有限。1989年,83%的经费是有规定用途的(大学校是74%)。同时必须记住高校资源的一项主要部分——教职员的工资是由国家确定的,高校对此一点影响也没有。只有在很个别的情况下才允许挪用经费。

辅助性资助

高校可以筹集自己的费用,只要不向学生收取费用。对于通向国家学位的课程来说,学费须根据国家的标准来定。义务性的活动不得加收费用。但是,对于那些通向高校自己的文凭的课程,高校可以自由规定学费。

表6 院校资源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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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国家科学研究中心提供的科研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