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护律师的行为

1.被告辩护律师的行为

人们普遍谴责检察总长爱德华·科克爵士的行为。当时那些在场的人都很震惊,以致把他的每一句话都记了下来。原告辩护律师在陈述案件时必须是直言不讳的,而且他对被告首先应该是公平的。这已经成了一个重要的惯例,但这里却违反了这一惯例。他不得强调不利于被告的论据,他只能告诉陪审团他希望用证据证明的事实,他绝不能说他不能加以证明的任何事情,他必须请每一个能够拿出实物证据的可靠的证人,而不管是有利于被告还是有利于原告。无论如何,他必须把自己的名字告诉原告,以便使原告能够叫他。[17](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