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导言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宣布:

“人人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1]

这种自由是经过很多疼痛和苦难才获得的。它和示威的权利是连在一起的。示威是由各种不同的原因造成的。通常它是反对政府或反对政府的做法的。人们沿着大街游行。他们打着旗帜。他们听演讲。历史表明很多政府都不喜欢这些示威。很多政府都把这些示威看成非法集会。他们逮捕带头人,并对他们提起公诉。有时示威的理由是正当的,有时是不正当的。大体上说,所有这些示威可以而且也应该为法律所允许,只要它们是和平的。但是它们很容易引起一方或另一方的暴力。如果它们危及某一地区普通公民的和平,那么这些示威就成了非法集会。界限是很难划分的。我将给你们讲讲我国历史上最引人注目的几次示威。我先讲讲威廉·佩恩(William Penn)和威廉·米德(William Mead)。我以前曾大致叙述过对他们的审判,不过,它太引人注目了,太有教育意义了,以致我现在不得不把它比较完整地讲给你们听。(https://www.daowen.com)

[1]《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参见《联合国概况》,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79年版,第87页。——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