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与他人合作

3.与他人合作

“另外还有其他办法。正如我高贵的朋友肯尼特勋爵所说,我们可以通过与他人合作做我们可以做到的阻止我们这个时代的恶魔——国际恐怖主义——的一切事情。按照我对维也纳公约的理解,按照我对《外交特权法》的理解,我要说的只有一点,即它们没有给从圣·詹姆斯广场的大使馆开枪的那些罪犯以特权。”

[1]古果·格劳秀斯(Hugo,Grotius,1583~1645),荷兰法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之一,近代国际法奠基人。——译注

[2]拉萨·弗朗西斯·劳伦斯·奥本海(Lasa Francls Lawrence Oppenheim,1858~1919),德国国际法学家。——译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