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法律一直如此。早在1950年在“霍斯古德诉霍斯古德案”[3]中我就说过:
“当人们说一个人肯定预想过他的行为的自然结果时,他们就犯了一个错误:它不会是绝对的;它只会是可能的。”
而且在1975年在“海厄姆诉检察官案”[4]中,大法官圣·马里勒伯恩的黑尔什姆勋爵曾说过,如果我对史密斯案件的解释能获得通过的话,就不停在什么推翻原判的问题,也不需要求助于1967年国会的法令来干预了。
[1](1956年)1 QB 351。
[2](1964年)2 QB 745、759。
[3](1950年)66 TLR(第一部分)735、738。
[4](1975年)AC 5572。(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