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性的文字诽谤罪现在被废弃了。文字诽谤的定义曾经是:蓄意煽动暴乱,即通过煽动国王陛下各阶层之间的敌意或仇视制造混乱。但有人发现这个定义太宽了。它过多地限制了对公共事务的全面和自由的讨论。陪审团极不愿意作出此种裁决。因此有近150年没有用过这个定义。本世纪唯一的案子是1947年在利物浦巡回法庭审理的“王国政府诉康特案”,当时一家地方报纸发表了一篇煽动仇视犹太人的文章。陪审团裁决编辑无罪。[1](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