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执行的权力

3.执行的权力

世俗法和宗教法之间的重要区别在于法官的权力。宗教法没有判决一个人监禁或命令他赔偿的权力。这些都留给了世俗法庭。宗教法对教士和僧侣的纠正是训诫信(一种让他去尽职的命令)、忏悔(一种让他用特殊的方式悔恨自己的恶行的命令)、停止礼拜(禁止进入教堂和革出教门,“如果它对今生和来世都有效力,那么它就是一种非常可怕的判决,而且在英国实施宗教法的时代,它被认为对今生和来世都是有效力的”,见布莱克本勋爵在“麦克诺切诉潘赞斯案”的判词)。[10]最严厉的判决就是革出教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