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新教规

6.新教规

这是《1662年共祈书》上的老教规。现在教会又规定了新教规。它不是写在《1980年共祈书》上。普通人接触不到它。它太复杂了,以致不能全文叙述。它的作用是,只有在一个人犯了“不可忏悔的、严重的和公开的罪孽”时,才能拒绝他参加圣餐式。不过,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教士绝不能擅自拒绝。他必须首先告诉教区主教。主教必须听听罪犯说的情况,然后再指示教士做什么。

如果一名教士未经主教同意拒绝一个人参加圣餐式,那他就犯了一种宗教罪,应该受到宗教法庭的处罚。他也可能对一件民事诉讼案负有责任。如果一个人出现在圣台的栏杆前——而且如果教士公开让他过去——那么这就表示他是一个可耻的罪人。在某些情况下,他也可能被卷入到一件关于诽谤的民事诉讼案中去。

如果罪恶非常严重和可耻,而且也没有时间和主教商量,那么教士可以当即拒绝,但必须在七天内告诉主教,然后听从主教的吩咐。

[1]巴利奥尔学院(Balliol).牛津大学的学院之一,创立于1263年,是牛津大学历史最悠久的学院。——译注

[2]天主教神学圣事论学说之一。认为耶稣在最后晚餐上祝圣饼和酒时曾说:“这是我的身体”、“这是我的血”,以后教会在作弥撒时由主礼神父照此述说,便使饼和酒的本体转变成耶稣的肉和血,原来的饼和酒则仅留下五官所能感觉的外形。天主教徒把这一学说作为必须相信的信条。——译注

[3]诺布尔金币(Nobel),英国古币,相当于旧制6先令8便士。——译注

[4]《殉道者列传》第3卷,第419~431页。

[5]《英国法释义》第4章,第45~46页。

[6]乔治·麦考利·特里维廉(George Macaulay Trevelyan,1876?),英国历史学家和传记作家。下述引文见《英国史》第3卷第4章。——译注

[7](1944年)Ac 288。

[8](1944年)60 LQR 235。(https://www.daowen.com)

[9](1591年)5CoRep1。

[10](1881年)6 App Cas 424、448。

[11]家事分院(Family court),英国高等法院的一个组成部分。专审家庭纠纷、儿童监护和离婚案件的上诉。——译注

[12](1942年)2 KB 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