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搜查文件

2.搜查文件

最近,在《罗斯明斯特案》[6]中,有人用一种极为笼统的措辞发布了一个搜查令。它授权税务局的官员去搜查文件,因为他们怀疑有人在税收上犯有欺诈行为。搜查令没有特别指明哪一种税收上犯有欺诈行为。搜查令的措辞相当笼统,它是这样写的:“一种与税收有关的,包括欺诈的犯罪行为。”上诉法院认为,这一搜查令是有害的。我提出了和在“恩蒂克诉卡林顿案”中所提出的那些理由极为相似的一些理由。我说:

“这里也是一样。当税务局的官员带着搜查证搜查一个人的住宅或办公室时,我认为,这个人完全有权利说:“你们怀疑我犯了什么罪?你们正在要求闯进我的住宅,扣押我的文件。”而且在他们检查和扣押文件时,他应该问:‘你们为什么扣押我的文件?你们怀疑我犯了什么罪?这些文件与你们有什么关系?’如果他们说不出来,他就可以采取保护自己或他的财产的步骤。因此,我认为,作为一种法律结构问题,因而也作为一种命令结构问题,根据我们传统的保障个人自由的原则,我们有责任说,命令必须详细写明指控为在税收上犯有欺诈的具体犯罪行为。

如果这一点是正确的,那么随之而来的答案就是:这个命令是有害的。它应该具体指明怀疑这个人犯有哪些犯罪行为。根据这一理由,我认为应该发布取消这一命令的禁制令。”(https://www.daowen.com)

但上议院反驳了我们。他们认为该命令是有益的。正如我以前告诉过你们的一样,[7]他们受到了《泰晤士报》的批评。《泰晤士报》在一篇社论中说:

“如果我们的自由由他们来保护,那么他们原来是把漏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