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一笔酬金

1.要一笔酬金

告诉我们什么事不可以做的另一个大法官是麦克尔斯菲尔德勋爵(Lord Macclesfield),他是在1718年被任命为大法官的,并且证明自己是一个很能干的法官,他的判决总是受到很多人的尊重(他处理的最著名的一个案子是“米切尔诉雷诺兹案”,[1]它是关于限制贸易的违约诉讼的典型案件)。但他陷入了盛行的“鬻官”的恶习之中。他没有像培根那样受贿,但他在大法官法院每任命一个新的书记官,就和他的前任一样要一笔酬金。关于麦克尔斯菲尔德勋爵的麻烦在于,他大幅度地提高了公职的价钱,以致那些新的书记官不得不设法捞回一些,而且他们是从在大法官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中捞回的。书记官通常拖延案子,然后就是以加快审理为由从当事人那里榨取钱财。有时他们为私人目的使用他们为当事人保管的现金。这些书记官中的一个人在南海泡影[2]中搞投机,当泡影破灭时,整个不体面的事情就败露了。大法官被检举了出来,被判为有罪并被罚款3万英镑。这就是他的结果。(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