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结论
从沃尔特·雷利夫审判案以来,所有这些现代的关于证据的规则已经形成了。滥用证据是作出这些改变的一个主要原因。
[1]约翰·奥布里(John Aubrey,1626~1697),英国著名作家和古玩收藏家。——译注
[2]《牛津文学轶事集》第10册。
[3]本·琼森(Ben Jonson,1572?~1637),英国剧作家、诗人,是莎士比亚的朋友。著有剧作:《悲哀的牧人》、《冒牌诗人》和抒情诗《致希丽亚》等。——译注
[4]《牛津英国散文集》第87册。
[5]丁尼生(Alfred Tenyson,1809~1892),英国著名诗人。著有组诗《国王叙事诗》、戏剧诗《莫德》等。引文见黄果圻译:《丁尼生诗选》,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年版,第236~238页(根据英文原文略有改动)。——译注
[6]克里斯托弗·马洛(Christopher Marlowe,1564~1593),英国诗人、戏剧家。著有长篇叙事诗《希罗与利安德》、《浮士德博士的悲剧》、《爱德华二世》等剧作。——译注
[7]《精英列传》。
[8]杰弗里·乔叟(Geoffery Chaucer,1340~1400),英国著名作家,英国现实主义文学奠基人。引文见其主要作品《坎特伯雷故事》。——译注
[9]伦敦塔(the Tower),伦敦的一座古城堡,在中世纪时曾是关押政治犯的监狱,19世纪改作军械库。——译注
[10]检察总长(Attorney-General),是国王首席法律顾问,亦是全国律师的当然领导人。代表国王决定对重大案件是否提出起诉。——译注
[11]爱德华·科克(Edward Coke,1552~1634),英国法官、法学家。1594年由伊丽莎白一世任命为检察总长。1606年又由詹姆斯一世任命为普通法院首席法官。——译注
[12]克朗(Crown),英国旧币,相当于旧制5先令。——译注
[13]掌玺官(Clerk of the Crown),1349年设立,归大法官属下。经国王御准,可代表国家参与法律行为。——译注
[14]《新约·马太福音》第27章第24节。原文为拉丁文。(https://www.daowen.com)
[15]伦敦塔的别称,因为该塔是监狱,因此而得名。——译注
[16]《牛津英国散文集》第89册。
[17]《达里森诉卡夫里寨》(1965年)1 QB 348、369。
[18]马修·黑尔爵士(Sir Matthew Hale,1609~1676),英国著名法官和法律学大师。著有《普通法史》、《哈格里夫法律短评》等。——译注
[19](1914年)AC(英国法院塞件卷宗编号,下同)599、609。
[20]Cmmd 4991,para 65.
[21](1980年)Ac 402。
[22]1984年6月11日判决,但未提出报告。
[23]1984年7月5日判决,但未提出报告。
[24]斯卡曼勋爵(Lord Scarman,1911~),英国上诉法院法官。——译注
[25]普通法(the Common Law),又叫判例法,是成文法的对称。主要是指1066年诺曼人征服英格兰后前三个世纪内以皇家法院所发展的规划为依据而订立的那部分法律。它是靠由古代到现在的判例融合、沿革而成,因不同于地方法律,也不同于过去封建领主的判倒法,而是通行于全国的法律,故称为普通法。普通法由普通法法院实施。——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