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罗马法的奴隶制
以上关于奴隶的法律源出于《罗马法》。该法把人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由人,一类是奴隶。查士丁尼[1]在《学说汇纂》第一卷第三章中说:
“法律中对人最重大的划分就是,所有的人要么是自由人,要么是奴隶。”
莫伊尔(Moyle)把上面的话概括为:(https://www.daowen.com)
“奴隶身份是一种绝对的‘无权利’状态。奴隶没有权利反对他的主人或其他任何人……奴隶在过去根本不是‘人’……罗马法学家把奴隶看作‘物件’。作为财产对象,他们制定的关于家畜的法律规则同样适用于奴隶……”[2]
除非通过规定的程序解除掉奴隶身份,奴隶才能成为自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