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卫的除外

2.自卫的除外

“让我举第一个例子——大使或外交人员的个人特权,第29条宣布:

‘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接受国对外交代表应特示尊重,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防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有任何侵犯。’(https://www.daowen.com)

对此是否没有一种相应的关系呢?如果我们保护他不受任何攻击,那么,毫无疑问他攻击我们——从使馆内用武器和枪支攻击我们的个人自由或尊严——也是不允许的。让我从我们的国际法中举一些例子,并且引几句国际法的奠基人古果·格劳秀斯[1]的话。格劳秀斯举了一个例子:如果一个大使攻击一个人,那个人在自卫中杀死了那个大使。这个例子是格劳秀斯亲口说的。这是自卫原则。奥本海[2]在他后来的《国际法》版本中以及在最新的版本中也是这么说的。在我提出的案件中有一种自卫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