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导言

你们当中有多少人知道“大法官的脚”这个成语?最早用这个成语的是非常博学的约翰·谢尔登,[1]他比弗朗西斯·培根年轻一些。1617年他写了一篇关于英国大法官这个职务的简短的论文。他在其中写道:

“衡平法[2]是一种不好把握的东西,对法律来说,我们有一个标准,知道应该相信什么。衡平法与一个人的良心是一致的,这个人就是大法官:它有多宽,衡平法就有多宽,它有多窄,衡平法就有多窄。即使他们确定了衡量标准,也只有这么一种,我们称其为‘大法官的脚’。”

这是一个绝妙的比喻。“脚”的标准尺寸是固定的。它是12英寸。但是“大法官的脚”也许在9~11英寸之间。所以(由大法官实施的)衡平法是带有他个人倾向的。所不同的是,一位大法官的脚很可能不同于他的继任者。

现在我给你们讲讲在谢尔登时代前不久作出判决的两位大法官。正是他们的判决,引起了他对大法官的脚的尺寸的评论。不过,你们必须记住,我们没有他们判决的报告。对衡平法法院的案件写出报告是从1557年才开始的事。

我还想给你们讲讲后来的一位大法官,他拒绝接受“大法官的脚”这一概念。(https://www.daowen.com)

不过,首先是讲托马斯·沃尔西(Thomas Wolsey)和托马斯·莫尔(Thomas More)。他们俩真是一对!毫无疑问,他们是最伟大的两位大法官。他们俩都受到亨利八世国王的提升,又都因为亨利八世的妻子被亨利八世砍了头。但他们的司法成就却不为人所知。人们应该知道这些。他们俩都是新的衡平法的倡导者。他们俩都减轻了旧法律的残酷性。他们俩都在合理和便利的时候发出了禁制令。这和我当上诉法院院长时所做的完全一样。

[1]约翰·谢尔登(John Selden,1584~1654),英国著名法律史学家,曾任律师。著有《荣誉权利》、《随想录》和《诸神论》等著作。——译注

[2]衡平法(Equity),英国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合理(Equity),衡平法即由此得名。衡平法起源于中世纪,最初由大法官后由衡平法法院实施,以对普通法法院审理的案件根据公平合理之原则进行补偿。它的另一些原则是根据良心办事,不允许受不法行为侵害而得不到补偿等。19世纪70年代英国司法改革后,衡平法作为独立的法律原则不复存在,但其本身的公平合理的原则仍对英国及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产生着较大影响。——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