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后再回过头看研究此案,我认为,在“史密斯案”中有几段能够使人误解——而且确实被误解——的附论,[1]但平心而论,它们是正确的。而且我毫不怀疑,定为谋杀罪是正确的。
[1]附论(obiter dicta),法官在判决中的附带意见。——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