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殖民地的奴隶制度
在17、18世纪,我们殖民地的法律是这样的:
一个身为奴隶的人有义务为其主人服务终身。作为回报,他可以得到食物、衣服和栖身之所,但不应得到工资形式的报酬。如果他不服从命令,主人可以用鞭打、棍击或减少供给的方式惩罚他。奴隶种植或制造的任何东西都属于他的主人。女奴所生的小孩——不管他的父亲是谁——也都属于主人。主人可以为金钱出卖自己的奴隶,并把他对该奴隶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买主。如果奴隶受到虐待,他不能诉诸法律要求救济。他无权——无起诉权——起诉任何人。他是他主人的财产——与主人的马、牛或桌椅处于同等的地位。(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