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世俗会
现在我给你们讲讲1917年的一个著名案件。它就是“鲍曼诉世俗会有限公司案”。[4]查尔斯·鲍曼留下了一份遗嘱,在遗嘱中他把他的钱留给世俗会有限公司保管。这是一家故意地和彻底地反基督教教徒的公司。它的目的包括:
宣传人的行为应该根据对自然的认识而不是根据超自然的信念的原理。
大法官,一位虔诚的基督教教徒芬利勋爵(Lord Finlay)认为,该公司的目的是非法的,而且遗赠也是不合法的。但其他四位贵族法官认为它不是非法的。萨姆纳勋爵(Lord Sumner)在一篇著名的文章中提出了一些理由:(https://www.daowen.com)
“……我们法律法庭在行使它们自己的司法权时不能——而且我还从来没有发现过——把一些无神论者的言论当成一种反对上帝的犯罪行为而加以处罚。就这些言论而言,他们认为对神灵的损害必须由宗教法庭处理。他们根据这些言论的种类、冒渎或猥亵的程度,或者更全面地说,根据它们当时危害治安、败坏一般公共道德、动摇社会的组织和成为内乱的一个原因的意向来处理这些言论。这些旨在危害社会的行为在程度上每次都是不同的,因为社会有时是稳定的,或有时在事实上是不安全的,或有时有相当多的人认为是易于接受攻击的。现在集会和游行被认为是合法的,但在150年前就肯定会被认为是煽动性的,这不是因为现在法律的力量比较弱,或者法律已经发生了变化,而是因为时代变了,社会比过去巩固了。现在有理智的人是不怕社会解体和崩溃的,因为宗教已受到了科学方法的挑战,而不是中伤。将来无神论者的挑战是否构成一种公开的危险而成为一种破坏我们社会基本制度的刑事犯罪,这是一个还未被提出的问题。观念是植根于经验的,而现在观念是倒向了一边,但这一事实并不排除当条件再次发生变化时依据另一种新的经验观念倒向另一边的可能性。某种观念对社会是否构成一种危险,这毕竟是个依时代而定的问题,是一个事实上的问题。我不想说有什么东西会限制社会通过法律程序使自己免予紧迫危险的权利,不管这种权利究竟指的是什么,我只想说,曾经被证明是危险的观念现在已经无足轻重了,曾经是很紧迫的危险现在已经过去了。现在在一般规则上对于亵渎和无神论言论没有什么明确的规定,而就法律而言,这种规定可以防止我们把过去的观念应用到我们时代的特殊环境中去。”[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