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缉令

1.通缉令

诸位阁下,过去七百多年来,它一直是一种犯罪行为,只是不总是叫“对重罪知情不报”而已,但它一直是一种犯罪行为。从有通缉令那个时代起,一个知道罪犯行踪的人就一直有责任向当局报告,以便采取步骤,捉拿罪犯,把罪犯押上法庭。在13世纪,“执行通缉令”是一个人的责任,即他必须把罪犯的行踪报告给郡长或郡长下属的官员,或者报告给城镇警察;而那些官员有责任发出通缉令,即大声喊叫,号召所有15岁以上的强壮男人追捕并逮捕罪犯:他们有参加追捕的责任。官员的责任是发出通缉令,而公民的责任是参加追捕,这是各种法令,特别是《威斯敏斯特法令》(1275年)所强调的责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