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导言

1949年我首次在哈姆林讲座讲演,讲的题目是“个人自由”。我谈到了人身保护状,当时我说:

“法律规定,除非有王座法院的判决或等待王座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受监禁。这项自由是受英格兰最有名的令状——人身保护状保护的。在英格兰,任何人无论何时,只要不是受到王座法院判决的而是其他什么人的拘留,这一拘留又违反他本人的意愿,那么他或任何人,为了他,有权向高等法院的任何法官要求决定对他的拘留是否合法。高等法院将根据人身保护状,命令监狱看守或正在对他进行拘留的不管什么人,把他带到高等法院。除非这一拘留被证明合法,高等法院将立即使他获得自由。

但事情并非总是如此。在1627年,当托马斯·达内尔爵士(Sir Thomas Darnel)和其他四名骑士不愿意为国王捐款而被政府行政部门投入监狱时,王座法院却认为,如果国王命令监禁某人,人身保护状是不能解救他的。[1]这是王座法院的一大耻辱。这是法官听命于行政部门的黑暗时代所发生的事情。然而,英格兰人民推翻了如此践踏他们自由的政府,并通过了给予人身保护状目前这种权力的制定法。此后,再也没有法官听命于其他人了。”(https://www.daowen.com)

现在我想向你们讲讲体现人身保护状价值的最好的范例,它是英格兰废除奴隶制度时的一件事。

[1]《达内尔案》(1627年)3 State Tr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