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引言

1617年当约翰·谢尔登说到“大法官的脚”时,衡平法是可变的,是灵活的。但二百年后,在1818年它变得严格了,变成纯技术性的了。这很大程度上应归因于约翰·斯科特(John Scott),即后来的埃尔登勋爵(Lord Eldon)。他当了25年的大法官。在“吉诉普里查德案”中,他嘲笑了这个典故。他说:

“本院之原则应是牢固确定的,在确立一些基本原则时应与普通法保持一致;但请注意,这些原则应适用于各种情况……(我希望)在我离开这个地方后,除了想起我曾做过许多事来证明关于本院的公平不同于大法官的脚的责难是有道理的以外,再没有什么曾对我造成更大的痛苦。”[1](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