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辩论的论点

4.未经辩论的论点

在撤销对约翰·威尔克斯的法益剥夺中,曼斯菲尔德勋爵所依据的是他自己找到的,而且是未经法庭辩论的纯技术上的理由。我看不出他的这种做法有什么不恰当的地方。不过一般来说,一名法官在没有请律师对自己的新的论点发表意见的情况下,不能依据它去判案。我在“戈德史密斯诉斯皮林斯有限公司案”中就持这种观点。我在审理此案时说:

“一种错误的做法不能仅仅因为律师默许而没有提出异议就被看成是金科玉律。有些做法就是这样被通过的并从来没有更改过。现在有机会了,最好是把它们改过来,而不是让它们继续扰乱公正的程序。如果这是错误,如果证明我是错的,那至少可以为上议院今后正确处理这些问题开辟道路。”[8]

[1](1983年)1 All ER 765。

[2](1974年)AC 1 B 32。

[3]表面证据(prima facie),指诉讼赖以成立的必要证据。按照英国法在审理案件时,原告应该提出指控被告的表面证据,如原告提不出,被告即可认为表面证据不确凿,因而有权请求法庭驳回诉讼。——译注

[4]调卷令(certiorari),高等法院命令下级法院或司法部门将诉讼移交高等法院复审的命令。——译注

[5]训令(mandamus),一种代表国王特权的法院命令。一般由高等法院向个人、法人或下级法院发出,命令他们执行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责任。这种命令是维护已被损害的公共权利或义务的一种特殊手段。——译注

[6]“王国政府诉工业改组公司,由罗斯明特有限公司起诉案”(1980年)AC 952。(https://www.daowen.com)

[7]见《最后的篇章》(英文版),第222页。

[8](1977年)1 WLR 478、486。——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