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姆登勋爵的判决
首席高等法官(当时已获得卡姆登勋爵的称号)作出法庭判决,他说:
“……在我们这个案子中的令状是一个一开始就执行的令状,未经事先传讯,也未事先听取原告的状词或检验原告是所谓文字诽谤的撰稿人的证据;这是一种其他行政官不能拥有的权力(首席高等法官斯格格斯总是除外)。这种令状使被告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行为的情况下在原告不在场时可以任意采取行动:他们查封了所有文件和银行票据,或拿走了他们认为有价值的其他文字材料,而在他们这样做时,可能没人会发现他们……在下院议员威尔克斯案中,他的所有书籍和文件都被查封或被拿走了。在审理此案中,其中一名御差对我们说,根据他的誓言,他有责任拿走所有文件。如果这就是法律,那么在我们的法律书上就会找到它。但在我们国家根本就不存在这种法律;我国的法律认为,每个人的财产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未经主人允许,任何人都不得侵入邻人住宅。如果他没有侵权行为,那么他根本不用赔偿;如果他要私人邻人宅院,他必须用法律来证明是合理的……总之,我们大家的意见是:这个令状是完全非法的,是无效的……”[15]
[1]弗朗索瓦·拉伯雷(Francois Rabelais,1490~1533),法国著名讽刺作家,也是文艺复兴时期欧洲著名的人文主义作家。——译注
[2]威廉·卡姆登(William Camden,1551~1623),英国著名法官和历史学家,著有《不列颠志》等。——译注
[3]《国事审判记录》第19号,第1385、1386、1387页。
[4]“王国政府诉威尔克斯案”(1763年)Wils 151。
[5]“哈克尔诉曼尼案”(1763年)2 Wils 205。
[6]“曼尼诉利奇案”(1765年)3 Burr 1742、1744。
[7]我在《法律的未来》第196~197页也叙述过这个案件。
[8]“王国政府诉威尔克斯案”(1763年)2 Wils 151、152~153。
[9]“王国政府诉威尔克斯案”(1763年)2 Wils 151。(https://www.daowen.com)
[10]“王国政府诉威尔克斯案”(1763年)Wils 154~155。
[11]即“莫尼诉利奇案”(1765年)1 Wm B1 555。
[12]“恩蒂克诉卡林顿案”(1765年)2 Wils 275。
[13]“比尔兹莫尔诉卡林顿案”(1764年)2Wils 244。
[14]米加勒节(Michaelmas),英国传统四大结账日(Quarter Days)之一,时间是每年9月29日。——译注
[15]引文是我从“恩蒂克诉卡林顿案”的报告中摘录的,此份报告是经过法律认证的。但在《国家审判案》第109卷上也有此份报告,但内容有所不同,而且也未经法律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