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犯罪的日期

2.犯罪的日期

在起诉书列举的每一罪状中,都说宣誓是在1834年2月24日进行的;但是证词却说是在1833年圣诞节前不久。你们也许想到,诉状和供词完全不符。但当时没有一个人指出这一点,尽管指出这一点是完全正当的。虽然在起诉书中列举了时间和地点,然而,除了时间是犯罪的绝对要素外,起诉人不仅应该提出,而且还应该证明犯罪是在何日或何月发生的。[3]

在这个案件中,时间不是绝对要素。如果确实非法举行过宣誓,那么,是在12月、1月,还是在2月,就没有多大关系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