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证责任
2026年02月09日
一、举证责任
在通奸被看作是严重犯罪的过去,法庭是把举证责任强加在一些人身上的。在本世纪,通奸不被看成是犯罪了。它仅仅是能够达到离婚的一个理由。所以也就不再有什么举证责任了。
和卡罗琳王后案件中的情况一样,由于没有尽到举证责任,很多罪犯被宣告无罪。在刑事案件中,法官经常告诉陪审团说,原告有责任提出“无可置疑”的证据。在民事案件中,它将是在“可能性的天平上”。我在《贝特尔诉贝特尔案》中曾冒昧地说明过这一点:[1]
“最近的一些案子所引起的关于证据标准的不同意见很可能变成一个文字问题,而不是其他什么问题。当然,根据我们的法律,刑事案件要比民事案件要求一种更高的证据标准。但这从属于条件,而不管在何种案件中,条件是没有一个绝对标准的。在刑事案件中,控告必须被证明是无可置疑的;不过即使在这个标准中可能也有几种证据的等级。(https://www.daowen.com)
正如首席高等法官贝斯特和其他伟大的法官所说:‘从比例上说,因为罪恶是很大的,所以证据应该是很清楚的。’在民事案件中也是如此,案件可以由绝对可能性证明,但在那个标准中可以有很大程度的可能性。程度依赖于案子的具体内容。一个民事法庭在考虑一个欺骗控告时,当然要求比问是否构成疏忽罪时要高些程度的可能性。即使在考虑一个刑事性质的控告时,它也不会采取像刑事法庭所采取的一样高的程度;但它仍然要求一个和案子的具体情况相适应的某种程度的可能性。同样,一个离婚法庭应该要求一种与案子的具体内容相适应的某种程度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