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威尔克斯被带上法庭
下面是书记官在“王国政府诉威尔克斯案”中所作的记录:
“上午法庭(很多人挤了进来,我过去从来没见过这么多人),开庭时,威尔克斯先生被带上法庭,坐在律师的中间。(他的左边就是书记官。)当伦敦塔管事根据第二份人身保护状交出两位大臣给伦敦塔下达的关押威尔克斯的令状(就是前面的那个令状)时,格林大律师向法庭提出:应解除对威尔克斯先生的监禁……”[9](https://www.daowen.com)
格林大律师为自己的提议提出三条理由。头两条是说把威尔克斯先生关进伦敦塔的令状是否合法的问题。第三条是,约翰·威尔克斯是国会议员,因此除了因犯三种罪——叛逆罪、重罪和妨害治安罪——可以逮捕他以外,在其他任何情况下他都享有免受逮捕的特权。而上述三种罪在这里都是不适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