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保护状

1.人身保护状

约翰·威尔克斯案是对人身保护状的效力一个很好的说明。根据大臣的授权,约翰·威尔克斯被逮捕并遭到了关押。但法庭要求立即出示令状并调查对他的关押是否合法。最近,上议院把这一原则应用到一名移民身上。这个案子是“王国政府诉内务大臣,由克瓦贾起诉案”。[1]上议院同意我在“王国政府诉彭顿维尔监狱长,由阿扎姆起诉案”[2]中所说的话:

“……如果一个人能够提出确凿的表面证据[3]证明他不是非法侵入,那么他就有资格得到人身保护状所保护的权利(见怀特审理的‘格林诉内务大臣案’)。法庭没有拒绝的任意决定权。人身保护状不像调卷令[4]或训令,[5]它是每一个被非法关押的人的权利。如果表面证据确凿的案件证明一个人是被非法关押的,那么人身保护状就为关押他的那个人释放他提供了法律根据。”(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