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认罪交易

5.认罪交易

几年前出现了一种“认罪交易”的做法,根据这种做法,被告辩护律师可以在审判前要求会见法官。他可以提出,如果被告认罪,而不是不认罪,那么法官应从轻判决,或只让其发誓改邪归正。这是完全不正确的:见“王国政府诉特纳案”。[18]不过有时律师同法官讨论准备性的问题(比如“某一个不会活得很长的被告可能患有癌症,而他对此却一无所知”),[19]这是可以的,但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和被告双方的律师必须都在场。绝不能要求法官暗示——他也绝不能暗示——他将作出何种判决:除了在一种适当的情况他可以暗示以外,这种情况就是“……无论发生什么事情,不管他认罪不认罪,判决都将或不将采用某一特殊的形式,比如一种禁令,或罚款,或监禁。”[20]

[1]罗伯特·路易斯·史蒂文森(Robert Louis Stevenson,1850~1894),英国作家,19世纪末新浪漫主义文学代表。《化身博士》是他的一部探讨善恶哲理的中篇小说,杰克尔和海德是小说中的两个人物。在现代英语中,这两个人物的名字常常用来比喻双重人格。——译注

[2]尼布甲尼撒(Nebuchadnezzar?~前562),新巴比伦国王。——译注

[3]《旧约·但以理书》第2章第32、33节。

[4]格雷律师学院(Gray's Inn),英国四大律师学院之一。另三个是林肯律师学院(lincoln's Inn)、内殿律师学院(Inner Temple)和中殿律师学院(Middle Tempie)。它们都是英国培养和训练出庭律师的专门机构。——译注

[5]出庭律师(barrister),英国高级律师,担任出庭律师者须在牛津、剑桥等名牌大学毕业后在四大律师学院之一接受一年的专门训练,考试及格,方能获此项资格。——译注

[6]培根最著名的著作之一。以下几段引文见《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4~6、7~9、193、179~180页。——译注

[7]本丢·彼拉多(Pontius Pilate),罗马委任的犹太国巡抚,即审判耶稣者。详见《新约·约翰福音》第18章第37~38节。——译注

[8]蛇诱人类始祖吃禁果,遂为人类堕落之由。事后上帝诅蛇:“你既作了这事,就必受诅咒,比一切的牲畜野兽更甚,你必用肚子行走,终身吃土”(见《创世记》第3章)。——译注

[9]这句话出自《新约·路加福音》第2章第29节,是英国教会中的圣歌的首句之一。——译注

[10]约翰·理查德·格林(John Richard Green,1837~1883),英国历史学家。引文见《英国人简史》第2卷第8章第2节。——译注

[11]圣经中的人物,因撒谎而暴死。——译注(https://www.daowen.com)

[12]圣经中的人物,因不答应别人的请求而被杀死。——译注

[13]王室法律顾问(King's Seljeant),为一种荣誉称号,并不对王室履行具体的法律职责。一般资深出庭律师经本人申请、大法官推荐和英王批准,才能被授予这一称号。获此称号的出庭律师出庭可身穿丝袍(Silks)坐在审判席上,故亦称“丝袍”。——译注

[14]培根在这里引用的是《新约·使徒行传》第27章第31节。有些水手为了弃船逃生,偷偷把救生艇放下海去,但救生艇的缆绳被砍断,他们未能逃跑。”

[15]关于爱德蒙·皮查姆审判案的引文均引自科贝特(Cobbett)的《国家审判案》第2卷第869页,“爱德蒙·皮查姆叛国案”(科贝特后叫霍维尔〈Howell〉)。

[16]戚廉·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ekstone,1723~1780),英国著名法学家。曾担任律师,以后在牛津大学讲授法学。1761年被选为国会议员。1770年任普通法法院法官。下引文见其主要著作《英国法释义》(Commentarie of the English Law)第4卷第326页。——译注

[17]《培根论说交集》,第197页。——译注

[18](1970年)2QB321。

[19](1970年)2 QB 326。

[20](1970年)2 QB 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