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庭上的衣着和
礼仪
读到贵格教徒由于拒绝脱帽而被下狱,人们是很惊奇的。1657年克伦威尔委员会证明这种处罚是不合理的,并建议——为了避免今后的麻烦——法官在地方行政长官面前应该脱帽。[9]
甚至在今天,还有一些衣冠不整地进入法庭的当事人和证人。律师可能没戴假发或没穿长袍,或者他穿着一身便装——或她穿着一身花衣服——来到法庭。法官可以说:“我不能见你”或“我不能听你讲话”。律师将很快遵从,否则,他将得不到更多的承办案件。但它不是蔑视法庭。从佩恩案和米德案以后,我再也没有听说过有谁因为没有遵从衣着标准或没有遵守习惯的礼仪而被判为犯有蔑视法庭罪或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