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蔑视法庭

2.蔑视法庭

这个案件很清楚地证明,在过去的年代法庭是如何滥用判蔑视法庭罪的权力的——当时不可能向任何高一级的法院上诉。

根据大宪章,佩恩的看法是完全能站得住脚的。在“巴洛夫诉圣·奥尔本斯皇家法院案”[10]中曾充分考虑过现代的权力问题,我在《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中曾叙述过这个案件。只有在急需采取直接措施以防止混乱的情况下,法官才能根据自己的动机行使权力,而且只能作为一种临时的应急措施。一般应采取使罪犯尽快听到法律陈述的步骤。而且一般应该允许其上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