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名
宗教法官
我曾经是一名宗教法官。宗教法官的任命权是在教区的主教手中。1937年,我们的朋友乔治·科金(George Cockin)(后来成了布里斯托尔的主教)把我(当时我还是律师界的一个新手)介绍给南沃克的主教。他任命我为主教法律顾问。后来,杰弗里·费希尔(Geoffrey Fisher),当时的伦敦主教,任命我为伦敦主教法律顾问。1944年,我当上了高等法院的法官,我就辞掉了这两个职务。以后不久,上议院提出了一个宗教法的问题。这就是,教区长是否有修理教堂圣坛的权力(《威尔士教会代表诉什一税委员会案》)。[7]大法官西蒙勋爵(Lord simon)在审问后但还未作出判决以前曾要求我——一名年轻的法官——调查这个问题。我进行了调查并向他作了汇报。我还为《法律季评》(Law Quarterly Review)写了一篇文章,题目是:宗教法的含义。[8]